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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墓地怎么办理

2023-01-08 03:07:03  来源:网络   热度:

我们都知道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公墓的数量也不多,这与公墓审批的严格性有很大关系,特别是现在殡葬改革,公墓审批手续麻烦。很多地方都叫停公墓审批与新建。

      对于经营性公墓,现在审批更加是困难重重,但是在工作中接触的很多客户,很多人不知道经营性公墓怎么审批。今天骨灰盒存放架蔡彪2271908660整理了一部分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扩展资料: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于第三产业。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6)经规划部门同意选址;

      7)经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

      8)同意接受殡葬管理单位的管理。

      骨灰盒存放架蔡彪2271908660整理一个案例,可更直观知道其流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代码:

      二、受理范围

      适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1)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格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五)《**省殡葬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

      四、实施机关

      **省民政厅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2.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

      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4.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路两侧;

      5.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

      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7.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二)更改公墓名称及扩大公墓用地

      1、符合以上新办的有关条件;

      2、按照新办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地址:*******;

      八、审批时限

      符合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勘查)完毕;从会议研究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公墓建成经实地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电话号码:,地址:;

      2.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

      3.电子邮箱: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县级民政局以书面方式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二)受理

      省民政厅收到州(市)民政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

      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予以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查

      根据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主要调查了解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对现有公墓设施、拟建设公墓选址、群众对建设公墓的意见等进行现场查看和了解。

      (四)审批

      根据上报文件和现场勘查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不

      准予)建设的批复。

      (五)办理手续

      建墓单位凭省民政厅下达的批复办理国土、发改、林业、环保、住建等部门的审批(审

      查)手续。

      (六)验收发证

      经营性公墓建成后,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省民政厅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

      合格后,3日内向建墓单位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省公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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